水利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
《意见》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将水利行业纳入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明确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水利部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政策机遇,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专项债券申报要求和条件,全力争取加大专项债券使用规模,发挥好专项债券允许作为水利项目资本金的优势,增强水利项目市场化融资能力;结合“两重”建设水利任务,科学谋划一批发展急需、民生所盼、利于长远的水利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抓紧完成审查审批,形成“申报一批、落实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滚动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协调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监管,防止专项债券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或沉淀。
《意见》指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项目法人开展专题培训指导,提高水利项目专项债券申报效率。